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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2019-11-11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上開3家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業務,就主辦出單或簽單承保之案件,有附加費用率訂定不合理致附加費用於扣除營業稅捐及特別準備金後,可支用之非直接招攬費用甚低,未能支應經營業務成本等情事,其保險費水準之評估有未符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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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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