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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020-07-27
一、裁罰時間:109年7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核保時有未落實執行查證保戶收入、財務狀況及瞭解保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政策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且該公司未有事後查核及就查核發現缺失要求保險代理人立即善之管理機制,不利於落實對往來保險代理人之招攬管理,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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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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