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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滿期金給付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2020-09-09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管及覆核機制,致多次發生滿期金給付作業錯誤,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僅以誤匯款項已追回,未造成公司財務損失、無影響公司正常營運等,未視為重大偶發事件辦理通報,對於重大偶發事件之判斷及通報之處理機制,未予確實執行,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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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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