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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前理財專員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貴行銷售之金融商品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罰鍰。

2023-03-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4782號
受處分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842131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安○○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營業部前理財專員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貴行銷售之金融商品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罰鍰。
事實:貴行營業部前理財專員陳○○(下稱陳員)於110年3月至111年7月間,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貴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受影響客戶數2位,所涉金額美金102萬元,且違法行為時間達1年4個月;案關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2目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另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核貴行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一)未完善建立管理理專銷售行為之機制:貴行已設置理專銷售服務品質評核機制,由銷售主管每月對每一理專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執行銷售品質評核,惟對於評核註記事項未積極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及強化相關管理內控機制,致未能發現陳員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與客戶互傳資料,顯示貴行對理專銷售行為之管理仍有不足。
(二)未完善建立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之交易監控機制:貴行雖已建置員工交易監控系統監控作業,就理專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等建立報表監控機制,惟未依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訂定相關可疑態樣,致未能發現陳員所屬不同客戶於特定期間有透過貴行帳戶匯款至他行同一受款人姓名,且達特定金額以上之情事,並就異常交易警示進一步調查。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2目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安○○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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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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