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0369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3691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3692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3693號)
2024-02-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0369號
受處分人: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50條及第69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貴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併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查109年8月17日至110年4月19日期間,發現下列缺失:
一、貴公司與總經理李○○陳述意見表示總經理李○○商請離職人員王○○登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實際全權委託投資決策由總經理李○○執行,貴公司有總經理違反不得兼為全委經理人之規定、未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未指派具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事實、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之情事。
二、貴公司將離職人員登錄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擔任全委投資經理人,以未能兼任之總經理執行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及全權委託投資四大流程等相關文件由已離職之王○○核章等情事,109年8月至110年4月間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稽核報告影本,皆未揭露前揭異常狀況,顯見內部稽核未有確實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未具有效性,亦未確實執行。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與總經理李○○陳述意見表示總經理李○○商請王○○109年8月17日轉登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實際決策由總經理李○○執行,貴公司有總經理違反不得兼為全委經理人之規定、未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未指派具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事實、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之情事,違反投信投顧法第7條第1項、第50條、第69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將離職人員登錄於投信投顧公會擔任全委投資經理人,以未能兼任之總經理執行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及全權委託投資四大流程等相關文件由已離職之王○○核章等情事,109年8月至110年4月間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稽核報告影本,皆未揭露前揭異常狀況,顯見內部稽核未有確實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未具有效性,亦未確實執行,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核已影響貴公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之正常執行,違規情節重大;而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督導、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致發生前開違規行為,本案爰依投信投顧法處分如次:
(一)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核處警告。
(二)針對理由及法令依據所述違規事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12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證期局投信投顧組、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主計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3691號
受處分人:李○○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1年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3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止。
事實: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間投顧)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查109年8月17日至110年4月19日期間,受處分人商請離職人員王○○登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實際全權委託投資決策由受處分人執行,有實質兼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事實、身為總經理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受處分人陳述意見表示由受處分人商請王○○登錄全委經理人一職,實際決策則由受處分人執行;受處分人擔任總經理一職,應負綜理公司業務依法規運行,查受處分人主動安排以離職人員登錄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並執行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職務長達8個月,核有實質兼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事實、為總經理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二、綜前所述,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足以影響公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李○○、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證期局投信投顧組、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主計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3692號
受處分人: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6個月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3月15日起至9月14日止。(另查受處分人目前未登錄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請副本收受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受處分人於109年7月31日自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間投顧)離職,查109年8月17日至110年4月19日期間,受處分人有同意他人使用自己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受處分人陳述意見表示於109年7月31日自時間投顧離職,109年8月17日至110年4月19日期間實非時間投顧員工,係時間投顧委請受處分人掛名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該期間未從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工作,受處分人有同意他人使用自己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之情事,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10款規定。
二、綜前所述,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足以影響公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王○○、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證期局投信投顧組、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主計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3693號
受處分人: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3月15日起至4月14日止。
事實: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間投顧)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查109年8月17日至110年4月19日期間,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由離職人員登錄、實際全權委託投資決策由總經理執行,受處分人時任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顯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有身為部門主管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時間投顧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總經理李○○商請離職人員王○○登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實際全權委託投資決策由總經理執行,受處分人陳述不知王○○已離職;受處分人時任時間投顧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負責督導公司全權委託業務執行,覆核全權委託投資相關業務文件卻未揭露異常,且所督導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由未能兼任之總經理執行,受處分人顯有未盡部門主管監督之責、有身為部門主管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之情事,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
二、綜前所述,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足以影響公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吳○○、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證期局投信投顧組、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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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