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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元大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挪用催收款項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2024-05-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302715242號
受處分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7315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OO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挪用催收款項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事實:貴行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林OO(下稱林員)辦理呆帳案件催收,自110年1月間至112年9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呆帳客戶所繳償還債務款項,違規行為時間約2年8個月,受影響客戶計46戶,挪用款項計2,879,155元。案關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及授信管理。另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核貴行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建立作業牽制機制:貴行催收手冊所定作業程序,相關聯繫客戶協議還款方案、申請呆帳案件減免額度,及通知客戶核准額度與繳款帳號等作業,全程均由同一催收經辦人員辦理,欠缺作業牽制機制。
2、未建立妥適通知確認機制:貴行未建立妥適之客戶債務協議結果通知確認機制(例如協議結果書面文件或第三人通知等),使林員得以作業流程之漏洞,虛報不實協議債權金額,進而從中挪用款項。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貴行就辦理呆帳催收已定有相關作業規範,惟本案林員未依規辦理,私下以個人行動電話聯繫客戶協商還款方案並提供個人帳戶供客戶還款,進而挪用催收款項,核有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罰鍰40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OO先生)
副本: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申OO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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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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