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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金鼎證券及其人員涉協助銷售PEMG相關商品,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案(金管證券字第0990030563號)。

2010-06-1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0990030563號

受處分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167781
地址:臺北市敦化南路2段97號33樓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1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規定,命令受處分人解除經理人房oo職務,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年○月及○○年○月派員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國際部與Genesis Voyager Equity Corporation(下稱GVEC)接洽銷售Genesis Growth Income Pre ferred Shares B1(下稱PSB1)計○單位,每單位○萬美元,94年間經由受處分人國際部向受處分人各地分公司據點之客戶銷售○萬美元;其餘○萬美元由Tis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下稱TIS)承接,再由受處分人國際部、海外子公司及債券部與經紀部客戶承作以PSB1為標的之美元附買回交易(下稱RP),並由受處分人債券部開立以 TIS名義之RP成交單,惟PSB1商品未經本會核准,受處分人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 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十一、其 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於從事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分別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1款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所明定。
(二) 依財政部76年9月18日台財證(二)字第6805號函規定: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 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查PSB1商品未經本會核准,受處分人雖於陳述意見書中未正面回應是否涉案,並說明已積極進行查證了解受僱人員是否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惟依受處分人相關人員所陳,國際部與GVEC接洽銷售PSB1,94年間經由國際部等向受處分人各地分公司據點之客戶銷售○萬美元,其後由TIS 承接○萬美元,並以RP方式籌集資金,且債券部門有關人員皆承認於債券部完成該商品RP交易流程,另本案涉案之業務人員除受處分人總公司之國際及債券部門外,尚涵蓋崇德、潭子、台中、新莊、新竹、高雄及彰化等多家分公司,足證受處分人有涉案之事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1款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之規定。
(三) 經查房oo係受處分人行為時債券部門主管,受處分人前揭違規行為,除國際部外,主要係於債券部進行完成,房oo亦自承上開交易由債券部門開立以TIS 名義之美元RP成交單與客戶進行RP交易,並以PSB1為擔保品,且以日常新臺幣RP的運作模式處理PSB1發行後之美元RP交易調度相關事宜,又有關銷售獎金亦由債券部人員及其簽報後發放予業務人員,有證交所查得之獎金發放明細可稽,足見受處分人經理人房oo之涉案情節重大。
(四)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1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敦化南路2段97號33樓>、房oo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陳 裕 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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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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