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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第一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之相關缺失,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且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亦未妥適,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及應予糾正

2017-01-24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568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5052322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之相關缺失,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且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亦未妥適,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及應予糾正。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核有下列缺失:
一、 徵授信作業未落實徵信或查證案件交易真實性:授信案件所徵客票發票人過度集中,且借戶提供之銷貨統一發票上,同一品名單價有相差懸殊,或品名內容欠明確之異常情事。另所徵提長天期客票,有期間遠超逾借戶營業週期天數之不合理現象。
二、 申貸及徵審作業有欠確實:借戶申請續貸額度徵取董事會決議錄,惟董事會任期已屆滿且改選而未重徵。
三、 子公司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銀租賃)有下列缺失,貴行未能妥適督導其建立並落實授信相關內部控制:
(一) 依借戶徵信財務資料,帳列其他應收款占資產比率及負債比率偏高,惟徵信報告未具體說明其他應收款之實質內容及合理性,並分析評估上開比率偏高之融資風險。
(二) 辦理租賃融資業務側重借戶過去履約情形,未審視借戶集團關聯企業整體營運狀況及融資情形,綜合評估其資金需求,核給適當融資額度。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61條之1及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先生)
副本: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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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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