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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之監督管理核有缺失,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千萬元罰鍰

2017-04-12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15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333183
地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3樓及6至13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何○○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
主旨:貴公司對子公司之監督管理核有缺失,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千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貴公司之租賃子公司(永豐金租賃(股)公司)之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下稱GC公司)辦理授信業務,有下列違反授信5P原則與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貴公司未有效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對子公司監督管理制度,違反金控集團風險控管及穩健經營之基本原則:
1、對於未有實際營業之公司,GC公司董事會核給鉅額授信,超逾內部信用風險限額,且有董事兼任交易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授信案,缺乏監督牽制且不利發揮董事職能。
2、未徵提借戶財務報表並落實徵信調查作業,違反內部作業規範。
3、借戶無營業收入,卻提供自行開立之發票作為動用額度依據,未查證發票交易真實性。
4、未確實審核借款用途,借款用途與資金流向不符。
5、持續增加授信額度,未加強債權保障,反而更換擔保值不佳之擔保品。
6、放寬核貸擔保設質條件,准予動撥資金後再補徵提擔保品,違反內部作業規範。
7、借戶未依承諾如期進行還款計畫,GC公司未採債權保全措施,且未依批覆書條件向借戶收足補償金。
(二)貴公司對於子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未落實正確性檢核作業,致有資訊揭露錯誤之情事,影響公開資訊揭露正確性,貴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制度:貴公司對子公司之缺失改善未確實追蹤覆查,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制度。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第60條第16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銀行局會計室、銀行局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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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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