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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中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有承諾擔保金融商品之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情事,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依同法第54條第8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2017-10-13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92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51816908
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賴○○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主旨:貴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有承諾擔保金融商品之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情事,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依同法第54條第8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分行於105年6月至106年1月間辦理○○○等5戶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涉有對客戶承諾擔保金融商品之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情事,而且上開客戶於申購基金贖回入帳金額不足申購金額之差額,由該分行行員以現金墊付或自公基金帳戶領取現金存入各該申購戶之存款帳戶,以補貼其申購基金之虧損,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
法令依據:信託業法第31條及第54條第8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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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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