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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辦理不動產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2018-06-26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7027253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16831570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24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賴○○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中壢分行辦理不動產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中壢分行辦理不動產貸款業務涉有下列缺失,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徵、授信案作業未確實;借戶有延滯繳息情形,徵信報告未見揭露,併有高估鑑價金額或對借戶轉增貸,未將查證借戶信用狀況列入核貸之評估。
二、貸後管理機制未臻健全,有貸款案件未久即有由第三人代為還本繳息、不同貸款案件由同一他人代為還本繳息或多筆貸放資金流向特定第三人,疑有以人頭名義分散貸款、集中使用情事。
三、授信人員與授信客戶有資金往來異常,疑似收取不當利益情事,缺乏有效督導及控管措施。
四、分行主管對於逾放比率攀升,及徵、授信作業缺失情形等,未能善盡確實覆核督導之責,總行缺乏有效機制予以制衡,內部稽核亦未發揮應有功能。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盧○○,聯絡電話:(02)8968-9717,傳真電話:(02)8968-1356。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法律事務處、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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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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