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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共計新臺幣240萬元整。

2019-09-27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富邦人壽辦理國外股權投資有下列缺失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一)投資前評估有欠詳實,如:買進分析報告缺乏對投資標的整體現金流量之分析、推薦買進理由不充分及未留存內部投資會議決議。
(二)投資後管理有欠妥當,如:未就發行者發生重大市場負面訊息時妥適分析並留存紀錄、評估報告未檢附投資標的之最近財務狀況、對投資標的發生重大信用風險事件未通報或通報內容未詳述可能之風險,相關風險管控作業有欠妥當。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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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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