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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2020-09-15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灣人壽取得素地已逾五年,仍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以維護保戶權益並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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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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