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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永豐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前行員江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2021-12-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001400952號
受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永和分行前行員江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事實:貴行前行員江員自109年8月至110年1月間,利用外出開戶對保時,以未交付客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銀密碼函,據以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借貸、代繳客戶房貸壽險保費貸款及代墊代書費用等異常資金往來,違法行為時間約5個月,受影響客戶數5戶,所涉金額約312萬元,其中挪用客戶款項約249萬元,顯示貴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另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核貴行辦理外出開戶對保及員工管理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未落實外出開戶對保相關作業控管作業規範:貴行雖定有「二人對保免照會」機制,惟江員係獨自一人外出對保,未落實執行應由二人外出之內部控管作業規範,且事後商請業務同仁協助於申請書對保欄位不實簽章,致江員得以利用未交付客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進而挪用客戶款項。
(二)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貴行已於員工行為準則嚴禁員工保管客戶密碼、擅自與客戶交易、私自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等行為,惟貴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女士)、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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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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