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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等核有嚴重缺失,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相關處分。

2022-03-10
一、裁罰時間:111年3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潘OO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潘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之控制作業程序等,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相關內部控制機制核有嚴重缺失,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年內,不得新增與新光傑仕堡健身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暨前董事長吳OO(下稱吳君)及其投資之具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8號所稱有重大影響之關聯事業為授信或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於提報具體改善計畫,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恢復辦理,但交易對象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者,不在此限。另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貴公司調降董事長潘OO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八、事實:貴公司108年至110年間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之控制作業,經查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未落實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貴公司相關部門依已停止董事長職務之吳君指示召開相關會議,未遵循公司內部控制程序事前簽報等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情事,如:
1、貴公司外務企劃部及不動產投資部依已停止董事長職務之吳君指示召開業務推動及不動產開發等會議,由吳君秘書逕行通知新光金控董事長、新光人壽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等人與會,且有提供公司資源供召開集團會議之關係企業使用,吳君、吳君投資事業及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未落實利益迴避。
2、貴公司110年間不動產相關會議由吳君擔任主席者計24次,及吳君未出席會議但涉有指示者計3次。
3、依吳君指示提報董事會審議該公司與吳君投資事業進行交易者共4案。
(二)未落實不動產投資管理:
1、未確實落實新板傑仕堡B棟之查核控管:
(1)將新板傑仕堡B棟委託利害關係人OO商旅經營管理,該商旅將B棟之未出租空置之房間提供不特定人日租使用並收費納為收入,或以未收費方式出借供利害(實質)關係人使用,或任由利害(實質)關係人承租戶使用逾租賃範圍。
(2)對OO商旅申請核銷之餐飲相關費用有偏高且欠合理情形,逕依所請予以核銷,例如:早餐食材費用由OO商旅採買後再向貴公司申請核銷,109年12月單月核銷金額85萬元,高達承租戶實際入住人數早餐價值之5倍及該月租金收入之7成;另依雙方所訂之經營管理契約,相關食材費用皆由貴公司負擔,惟就早餐收入部分僅分得收入之10%,未妥適評估其合理性。
2、辦理新板傑仕堡A、B、C棟住宿、出租作業,未檢附充分資訊,不利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之比較作業、承租戶之裝修費用有由公司負擔或由公司支應超逾合約約定之裝修費等欠合理情事,且未依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例如:108年間提報董事會之出租予實質利害關係人OO健身中心一案,貴公司提供OO健身中心營業用健身設備,且負責後續設備之更新費用,其方式不符營業常規,且未將上開費用納入評估租金之考量。
3、辧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有不當比較:
(1)出租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僅以出租之淨租金單價高於出租標的附近實價登錄淨租金單價,作為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惟未另行與同棟其他非利害關係人承租戶之收費標準進行比較,且未將內含於租金之健康諮詢等相關服務納入比較,顯有欠妥。
(2)109年間與利害關係人OO商旅簽訂公務訂房合約書提供住宿服務,因該商旅尚未開業,以其作為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比較,亦有欠當。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任由已停止董事長職務之吳君介入經營之情事,未落實公司治理精神與原則,不利於保護公司資產,且就有吳君、吳君投資事業或利害關係人間之交易亦未確實辧理風險評估及建立妥適之防火牆機制,內控核有缺失,違規事實足堪認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對新板傑仕堡大樓管理與吳君之關係企業間之關係人交易有公私不分、不當運用公司資源及對不動產租賃管理內控欠佳等情事,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及未善盡管理,事實明確。
(三)上述事實顯示貴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之控制作業程序,核有嚴重缺失,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3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又為使貴公司徹底改善,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年內,不得新增與新光傑仕堡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新禧悅股份有限公司、昕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銀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傑仕堡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瑞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暨吳君及其投資之具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8號所稱有重大影響之關聯事業為授信或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且提報具體改善計畫,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恢復辦理,但交易對象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者,不在此限。
(四)另,貴公司董事長潘OO未妥適督導貴公司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善盡董事長之督導職責,致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潘君核有應作為可以作為,而作為有欠缺之情事,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之日起,調降董事長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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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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