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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且受處分人許○對新光金控之經營管理不當,有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以糾正,並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之董事職務3個月,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2022-03-10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70744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許○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且受處分人許○對新光金控之經營管理不當,有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以糾正,並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之董事職務3個月,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事實及理由:
一、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受處分人許○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一)新光金控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
1、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吳君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會議,新光金控及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均先後出席相關會議,討論涉及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且吳君有於會議中提出業務想法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且與新光金控所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誠信經營政策守則、道德行為準則等目的不符,損及公司治理,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2、未善盡管理金控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新光金控明知吳君有指示金控子公司召集會議,討論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之情事,惟未見新光金控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採行相關導正行為,如研修內部規定、明確宣達相關政策、加強人員教育訓練等,以避免重複發生類似情事,並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二)受處分人許○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1、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為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包含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以遵循法令、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2、公司治理之推動,應由上而下建立相關政策與文化,本案受處分人許○不僅出席依吳君指示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於會後又未見有相關具體導正作為,顯示其就應作為之義務,有能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尚難謂已善盡督導金控子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有礙金控集團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經營之虞,且該欠妥情事於新光金控完成改善前,仍處於持續之狀態,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性,爰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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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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