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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馬可維茲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2022-07-2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馬可維茲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葉○○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事實:
一、貴公司前因未依限彙報108年度財業務報表,業經本會以110年7月15日金管保綜字第11004908081號函核處在案,惟貴公司迄未改善,就109年度財業務報表,仍未依規於本會指定期間內,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線上填報,並報送紙本資料由所屬公會彙送至本會,又經公會回報失聯。
二、另貴公司經本會110年7月15日金管保綜字第11004908083號函同意暫停營業至110年8月29日,惟貴公司未依規於停業期間屆滿時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本會核准復業,亦未於停業期間屆滿前15日申請展延。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未依限彙報109年度財業務報表,且未於法定期間向本會申請復業或展延,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43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合併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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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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