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運作及辦理不動產出租交易之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且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及相關處分。

2022-08-02
一、裁罰時間:111年8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譚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及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譚OO每月月薪10%,為期3個月,以及調降總經理黃OO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八、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1年1月14日至111年2月11日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開發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公司有下列缺失:

(一)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貴公司未考量自身為獨立法人並落實遵守公司治理,而有母公司開發金控人員及其大股東辜OO(下稱辜君)介入公司財、業務經營決策及人事作業,致影響內部控制之有效執行,如:

1、辜君雖擔任開發金控子公司開發資本董事長,尚非貴公司負責人,惟貴公司有將業務、營運績效等陳報辜君之秘書或邱OO(下稱邱君)等人,再由渠等轉陳報予辜君。另貴公司新大樓多項設計規劃事宜係由辜君決定。

2、邱君擔任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孫公司董事或董事長職務,並未任職於貴公司,惟貴公司相關人員有陳報員工績效評核、薪資、獎金報告、海外拓展業務等機敏資料予邱君,或透過開發金控人員轉送邱君。

3、余OO(下稱余君)擔任開發金控、開發資本、國亨開發公司及貴公司之董事,並擔任開發資本資深副總經理,惟經查貴公司人員對於新大樓之設計、採購、發包等作業有請示余君同意後再辦理後續事宜,顯示余君有介入貴公司新大樓工程發包、裝修等非本職權責之核決作業,核有執行經理人職務及利益衝突情事。

(二)未建立並確實執行不動產出租交易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1、貴公司將投資性不動產出租予利害關係人國亨開發公司經營旅館,租約議定過程中未見相關評估分析之簽報流程,全案僅於最後合約內容確定階段,始有簽報提報董事會,未建立相關評估分析、陳報層級、事後檢討等事前、事中、事後控管機制。

2、本案係由邱君提出「利潤共享原則」,並由貴公司與國亨開發公司人員據以議定租賃條件,開發金控財務、法務人員代表或基於國亨開發公司利益與貴公司洽談租賃條件,開發金控人員角色錯置且有利益衝突。貴公司有由金控人員主導租約議定過程與租賃條件,致影響貴公司對租賃條件之獨立判斷及與交易對手洽商議約之公平性。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七、其他必要之處置。」、「保險業違反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所明定;次按「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所明定。

(二)依前揭事實,貴公司公司治理運作、辦理不動產交易及其他業務之控制作業程序,核有缺失,且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6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

1、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貴公司未落實執行業務經營、人事作業等內部制度,致未能維持經營之獨立性,公司治理運作及各項業務控制作業顯有缺失。

2、未建立並確實執行不動產出租交易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貴公司不動產出租予利害關係人之租約議定過程核有利益衝突情事,且議約過程未簽報、未留存軌跡,以及未建立相關評估分析、陳報層級、事後檢討等事前、事中、事後控管機制,資金運用及其他業務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缺失。

(三)貴公司董事長譚OO及總經理黃OO未妥適督導貴公司遵守公司治理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善盡負責人之督導職責,致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為督促譚君、黃君積極督導公司落實公司治理及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譚OO每月月薪10%,為期3個月,以及調降總經理黃OO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 瀏覽人次: 17725
  • 更新日期: 2022-08-02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