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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陳OO於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下稱中信金控)執行董事職務1年。

2023-08-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21718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相對人:陳OO
公司代表人:略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8號27樓、29樓
主旨: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陳OO於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下稱中信金控)執行董事職務1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檢查局111年7月18日至111年8月12日對中信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中信金控及相關子公司有下列公司治理重大缺失,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本會業已對該公司核處新臺幣3,000萬元罰鍰,併予以糾正:
(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中信金控及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致中信金控及子公司於109年12月至111年6月間舉辦之會議及主管餐敘共計60場次,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辜OO(下稱辜君)出席,使辜君可頻繁密集參與集團策略議題討論,及聽取中信金控與子公司主管報告未來業務推展規劃,且相關涉及之人員廣泛。
2、未完善建立中信金控及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中信金控與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公司之財業務、人事與開會情形等資料,直接或間接提供予辜君於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秘書,再轉陳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權責之人辜君。
(二)人事管理制度未妥善建立及落實執行:
1、對涉訟員工之職務安排欠妥適,致涉訟案件為侵害公司利益背信罪之專門委員張OO(下稱張員),所得提供諮詢職務之項目仍涉及財務與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公司重要事務,並指派其出席涉集團策略議題相關會議,參與討論並可表達意見。
2、對涉訟員工之管理機制欠妥適,就張員提供諮詢服務未定有相關作業規範,不利日後檢視其執行職務情形是否符合權責及有效評核績效,致未能發現張員執行職務有逾越其工作職掌,權責不符等情事,包含除出席集團策略議題相關會議外,亦有實際參與投資、併購及大陸分行轉制子行等先期作業,並有部分業務指示,以及中信金控及子公司員工辦理之業務案件有須向張員報告情事等,已實質參與公司重要業務,且參與程度明顯超逾「諮詢」範圍,已涉實質影響經理人執行業務,有權責不符且混淆不明之事實。
3、員工費用核銷相關人事管理制度有欠妥適,致張員自行核決與業務職掌無關之自身交際費與差旅費及請假期間發生之自身費用等情事,未有覆核機制,不符內部控制牽制原則。
二、依據112年6月6日相對人陳述意見書,相對人依中信金控董事長之指示,係主要負責督導管理中信金控及子公司業務之人。另其擔任茶敘(原方向會)及功能性之策略小組等集團會議之主持人,討論集團策略議題之擬定及執行計畫,有指示茶敘(原方向會)之固定出席人員包含未任負責人之大股東辜君及涉訟員工張員,及將張員納為策略小組成員之一等情事,而衍生本案中信金控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有重大缺失、權責不符,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相對人自110年5月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迄今約2年,前揭缺失之持續發生與相對人之不當指示有高度關聯性,核有未妥適督導中信金控及子公司完善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公司治理之責,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執行董事職務1年。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陳OO先生
副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OO先生)、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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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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