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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經營管理不當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3款及第9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暫停貴行申請轉投資 (不含對原有轉投資事業之增資或因組織架構調整產生之原有轉投資事業股權移轉)及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6個月,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

2023-08-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21718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利OO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077208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
主旨:貴行之經營管理不當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3款及第9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暫停貴行申請轉投資 (不含對原有轉投資事業之增資或因組織架構調整產生之原有轉投資事業股權移轉)及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6個月,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檢查局111年7月18日至111年8月12日對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下稱中信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行涉有下列缺失:
(一)母公司中信金控定期或非定期辦理之集團會議,如茶敘(原方向會)、戰隊餐敘及業務交流會議,109年12月至111年6月共計60場次,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辜OO(下稱辜君)出席,上述會議係討論集團策略議題,且貴行陳前總經理有多次出席,及貴行有多次派員出席;上述主管餐敘內容有多位主管於會中報告未來業務推展規劃。另貴行亦有2次自行召開之業務會議,亦有邀請辜君出席。
(二)貴行相關人員有將公司之人事差勤等資料,提供予辜君於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秘書,再轉陳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權責之人辜君。
二、依前揭事實,貴行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3款及第9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暫停貴行申請轉投資 (不含對原有轉投資事業之增資及因組織架構調整產生之原有轉投資事業股權移轉)及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6個月,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OO先生)
副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OO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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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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