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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組織架構及公司治理運作等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相關處分。

2024-01-18
一、裁罰時間:113年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戴○○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貴分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貴分公司負責人戴○○執行負責人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李○○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八、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1年5月31日至111年6月16日對貴分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分公司有下列缺失:
(一)貴分公司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組織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組織總經理,負責管理台灣區組織相關事宜。惟查台灣區組織總經理對於貴分公司(或稱壽險分公司)之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貴分公司及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或稱產險分公司)之負責人及貴分公司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管理產、壽險分公司業務之權限,權責不符且實質違反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二)貴分公司壽險相關應用系統於108年12月30日至111年4月1日間陸續使用○○銀行新加坡分行提供之雲端服務,惟貴分公司遲至110年11月25日始向本會提出新增雲端服務委外之申請,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本會核准之情事。
(三)貴分公司110年9月17日至110年10月31日實施之核保融通措施為對於保戶累計人壽保險投保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及保費來源為解約或貸款者,核保人員毋須徵提財務狀況告知書,改為自行透過勞動部網站公開平台查詢客戶薪資平均數等資訊並確認合理性,未落實財務核保。
(四)貴分公司委託單位於110年間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另109年4月1日及110年2月1日分別與OO管顧簽訂委外合約、增補合約,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作業流程顛倒,且決策權責不符。
(五)貴分公司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109年4月1日續約,每次有效期限3年),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貴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上述事實一,貴分公司組織架構及人員兼職問題顯示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二)依本會108年12月26日所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17點之2規定略以,保險業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具重大性或依第十六點將作業委託至境外者,應檢具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辦理。另依前揭應注意事項第1點第2項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將該注意事項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現第14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上述事實二,貴分公司尚未取得本會核准即辦理雲端作業委外,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
(三)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核保等處理程序。上述事實三,顯示貴分公司之核保融通措施有未落實財務核保評估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關於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及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上述事實四,顯示貴分公司未建立周延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相關內控制度並據以落實,且未落實執行作業委外之內控程序,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
(五)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略以,保險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不得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另「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3點已規定保險業得委外事項範圍。上述事實五,貴分公司委外事項有超逾規定之委外事項範圍,且有將檢查報告交付與貴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情事,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及第39條規定。
(六)上述事實一至事實五,貴分公司於人事管理、核保、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及其他各種業務等之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失,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8款、第14款及第39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9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七)貴分公司負責人戴○○及資訊部主管李○○未妥適督導貴分公司或主管部門遵守公司治理及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善盡負責人之督導職責,致貴分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貴分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貴分公司負責人戴○○執行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李○○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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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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