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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相關說明

2014-09-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所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業經本(4)日行政院會通過,將函請立法院核議。
金管會表示,本條例賦予非金融機構以網路虛擬帳戶(即電子支付帳戶)方式辦理儲值及資金移轉業務適當的法源,可健全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及發展,提供民眾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進而達成建立民眾使用電子支付之信心、降低小額交易支付成本及營造有利小型與個人商家經營環境之目標,對於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大效益。
本條例草案重要規範內容如下:
一、規範對象-電子支付機構:
(一)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
(二)兼營之電子支付機構(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二、業務項目: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含外幣儲值)。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三、上述電子支付機構相關業務之辦理,均包含實體通路交易(線下交易)之支付服務(即O2O,Online To Offline)型態。
四、排除適用對象: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非屬本條例所規範之電子支付機構。上述非屬本條例適用對象,回歸一般商業管理,由經濟部依既有機制進行管理。
五、境外機構之管理:
(一)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業務。
(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業務相關行為。
六、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七、儲值限額:等值新臺幣3萬元(每一使用者新臺幣及外幣儲值之合計餘額)。
八、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值新臺幣3萬元(每一使用者新臺幣及外幣款項移轉之每筆金額)。
九、6大管理方法:
(一)金融特許行業-許可制(草案第3條、第7條至第14條) 。
(二)確保支付款項安全(草案第16條、第17條、第20條及第21條) 。
(三)落實使用者身分確認(草案第24條)。
(四)執行洗錢防制(草案第18條、第24條及第25條)。
(五)保護消費者權益(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六)完善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草案第29條)。
十、7大風險控管機制:
(一)銀行協助管理專用存款帳戶運作(草案第16條及第31條)。
(二)收受儲值款項達一定金額應繳存準備金(草案第19條)。
(三)支付款項運用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金額作為回饋會員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使用(草案第21條)。
(四)於必要時,得就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予以限制(草案第23條)。
(五)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草案第30條)。
(六)會計師查核及金融檢查制度(草案第20條、第21條、第30條、第32條及第34條) 。
(七)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ㄧ之因應措施及退場機制(草案第36條及第37條)。
金管會表示,為健全管理機制及因應未來監理需求,將預為規劃擬訂授權子法及相關規範,後續並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以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8968-975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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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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