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範圍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所稱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定義如下:
(一)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二)金融服務業:則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農會、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管理及檢查,於農業金融法公布施行前,先交由金管會辦理)、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一)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二)金融服務業:則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農會、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管理及檢查,於農業金融法公布施行前,先交由金管會辦理)、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 瀏覽人次: 59090
- 更新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