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臺灣土地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3-11-15
一、裁罰時間:102年11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土地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敦化分行辦理匯款及基金贖回作業,核有未依該行內部規定對客戶相關資料加密處理,及未建立交易指示之覆核與客戶確認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及未完整建立之缺失,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8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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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