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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機構ATM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

2014-01-06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因應比特幣於亞洲需求強勁,比特幣ATM擬於103年1月進入香港和台灣,金管會說明如下:
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ATM)係銀行依據銀行法第57條第2項及「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於營業場所外提供貨幣提領及其他金融交易服務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比特幣非屬貨幣,係屬「虛擬商品」性質,尚不得作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支付工具,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
金管會表示,民眾如擬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應對其為「虛擬商品」而非「貨幣」之屬性有正確認識,以避免引發交易風險及消費糾紛。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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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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