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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保險業從事不動產投資相關法令現階段檢討情形

2015-02-12

為落實保險法第146條之2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立法規範,使具有公眾性質之保險業資金,能夠發揮資產負債間之匹配性,以維持保險業之穩定經營,以及引導保險業以合理價格從事不動產投資,本會自98年以來,已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相關規定。
本會101年11月19日修正年化收益率標準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1.5% (現為2.875%),迄今已逾2年,為期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之標的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穩定保險業獲利能力及社會土地資源之合理配置與運用,本會已就國內外不動產市場收益情形及保險業投資現況,併參相關統計資料及壽險公會所提相關建議,檢討相關規範。目前經檢討擬修正之方向臚列如下:
ㄧ、參考國內外不動產房價租金比等相關指標資訊,將維持現行年化收益率規範。
二、基於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具公益性及公眾性之不動產標的,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配置效益等目的,擬放寬符合一定規範之不動產標的所有權之移轉年限或投資素地應符合之相關規範。
三、考量實務上素地申請建照執照所涉之都市計畫及環評等審議期間,擬放寬特定目的素地投資之送件申請建照之時程條件規範。
四、為兼顧相關監理目的及提升保險業公司治理效能等考量,將以「投資前應提出產品規劃及財務設算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文件」替代現行「投資素地前應取得承租意向書」之規範。
五、為兼顧相關監理目的及素地開發之實務作彈性,擬明示於符合ㄧ定條件情況下,得不適用「投資已持有土地之鄰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並以一次為限」之規範。
上開經本會研擬預定放寬之相關規範,將續依行政程序完成法令修正作業。另檢附現階段檢討情形摘要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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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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