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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彰化商業銀行對於符合申報條件之大額通貨交易,未依規定申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2017-01-24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5年間對彰化商業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專案檢查結果,該行104年3月至105年2月間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情事,金管會核處如下:
一、 受裁罰之對象: 彰化商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金管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對於符合洗錢防制法申報條件之交易,有未登錄電腦大額資料庫或誤刪資料,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另對非屬「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4款免申報規定之信用卡客戶繳納信用卡款項逾50萬元交易者,逕予適用免申報規定,雖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惟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開交易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金管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
四、 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金管會已要求該行應加強行員教育訓練,強化法令遵循,改善申報制度及電腦系統。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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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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