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管會放寬銀行轉投資創投事業規範

2017-10-24

金管會表示,為了協助國內產業取得發展所需資金,並提升銀行業資金運用效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該會將放寬銀行對創業投資事業(下稱創投事業)之持股比率上限,由現行5%,提高至100%。預計將可導引約新臺幣1,000億元的資金,以支應國內實體產業的發展。
金管會指出,依照銀行法第74條的規定,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的投資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主管機關在87年間,函釋創投事業屬於「非金融相關事業」,因此銀行對於每一創投事業的投資持股比率只能在5%以下。在未能參與經營管理的情形下,銀行對於投資創投事業多持保留態度。該函釋頒布迄今將近20年,考量國內工業銀行已經陸續退場,商業銀行對於支援產業發展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另一方面,銀行體系存有餘裕資金,應可多元化資金運用管道,以提升資金運用效益,因此金管會決定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管理架構,調整這項法令規定,配合相關的風險管理措施,期望能創造金融業與實體產業的雙贏局面。
金管會說明本次放寬之政策考量重點如下:
ㄧ、適應產業發展:銀行法首條揭示,銀行業務經營,要適應產業發展,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因此本會基於銀行法之立法目的,於訂定相關金融政策時,國家當前產業發展需要,係重要考量。
二、因應金融環境變遷:工業銀行具有扶植新創事業之功能,惟因國內產業結構轉型及經濟金融環境變遷,且資金取得管道及業務項目不夠多元化,故均已轉型為商業銀行,造成產業之信用資金來源充足,惟資本性資金供給較為缺乏,因此有必要研議放寬商業銀行對於創投事業及產業之資本供給方式與程序。
三、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多樣化:現階段資金充裕,如能在風險可控之前提下,適度放寬銀行投資創投事業,扮演工業銀行之功能,除可改善銀行資金去化問題,並支持政府策略性產業外,長期而言,銀行業務之多樣化,亦有助於風險分散及引導銀行經營差異化,創造銀行業務發展之彈性。
四、法規一致性調適:創投事業於金控法訂定前,認為非屬銀行法第74條所稱之金融相關事業,故商業銀行對其持股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五,但90年間金控法訂定時,將創投事業與銀行、保險、證券及期貨等事業,並列為金控公司可100%投資之事業,認定創投事業為與金融業務相關之附屬或輔助事業,另併考量創投事業實質上係一資金池之概念,本質上與銀行法上所稱之非金融相關事業性質有間,因此宜檢討以利法令間之調和。
本次放寬措施及相關配套管理機制規範重點如下:
ㄧ、認定創投管理顧問事業為金融相關事業:認定募集或設立創業投資事業之管理顧問事業,為金融相關事業,銀行持股比率可達100%。
二、將創投事業亦認定為金融相關事業:認定創投事業為銀行法第74條所稱之金融相關事業,銀行投資單一創投事業之持股比率可達100%,但基於風險控管,規定銀行直接投資創投事業之總投資金額,不得逾銀行淨值之3%(整體銀行可投資總額約1000億元)。
三、強化銀行直接提供策略性產業資本性資金:通函釋示銀行投資政府積極推動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屬於銀行法第74條第2項所稱之「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不必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配合政府經濟發展之證明,以簡化申請程序。
四、訂定銀行集團投資單一產業之持股比率上限:比照金控法第37條第5項規定,銀行及其子公司對單一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逾15%,惟如該銀行集團中,僅有創投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且投資未逾一定金額者(投資五加二產業、文創產業未逾1億5千萬元、其他產業未逾5千萬元),不在此限。
五、再投資其他創投事業之持股比率限制:由銀行自行訂定內部規範予以控管。本會將另行建立報表控管機制,以瞭解產業發展情形。
六、其他管理機制:銀行計算資本時,投資創投事業之金額應自資本中扣除、創投事業之槓桿比率(投資/淨值)比照現行金控法對於金控公司之限制,不得逾125%、相關申請程序依銀行法第74條規定辦理,
檢附「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草案)」及「放寬銀行轉投資創投事業管理規範之重點」。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25、8968-96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14618
  • 更新日期: 2017-10-2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