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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大陸企業委託外資投資我國證券,處分該企業暨負責人罰鍰、限期出清持股及停止股東權利

2017-12-05
金管會表示,前於106年5月5日就大陸企業100%持股之香港子公司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透過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經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企業予以裁罰等。金管會持續查核發現該大陸投資人另藉由他人名義透過外國機構投資人委託買賣國內證券,此投資行為亦違反上開兩岸條例規定,金管會爰再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投資人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另該大陸投資人買賣持有國內證券期間,已達該證券已發行股份總數10%(即大股東),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有關大股東自取得身分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持股之限制,並且未依同法第25條及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事宜,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投資人處罰鍰合計新臺幣522萬元。
金管會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嗣後如經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9、02-277474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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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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