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為促進公司治理並完備投資人保護,金管會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
2019-04-02
金管會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等保護投資人,促進公司治理,爰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本次計修正三條、新增二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規範,並強化經營者之誠信,促進公司治理之落實(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一)將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納入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範圍。
(二)明定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除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外,亦包括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
(三)公司對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所提起之訴訟,保護機構有代表提起訴訟之權限。
(四)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並明定除斥期間。
(五)保護機構辦理代表訴訟業務時,得為訴訟參加,且具有獨立參加之效力。
(六)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二、為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並促進公司治理,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所定之外國公司準用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相關規定。(新增第10條之2)
三、明定保護基金運用範圍包括投資興櫃公司有價證券;放寬保護基金運用之限制,將購置不動產總額酌予調整為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修正條文第19條)
四、參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例,修正調處書作成、審核及送達規定,明定因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依規定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再審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五、為期明確,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構所提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新增第40條之1)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將有助於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等投資人保護規範,並強化經營者之誠信,促進公司治理之落實。另為加強與外界溝通及廣納各界意見,於辦理法律草案預告期間將同時召開公聽會,並將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對象是否納入經理人等議題列入討論。
修正草案近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草案預告後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函報行政院審查。
本次計修正三條、新增二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規範,並強化經營者之誠信,促進公司治理之落實(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一)將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納入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範圍。
(二)明定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除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外,亦包括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
(三)公司對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所提起之訴訟,保護機構有代表提起訴訟之權限。
(四)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並明定除斥期間。
(五)保護機構辦理代表訴訟業務時,得為訴訟參加,且具有獨立參加之效力。
(六)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二、為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並促進公司治理,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所定之外國公司準用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相關規定。(新增第10條之2)
三、明定保護基金運用範圍包括投資興櫃公司有價證券;放寬保護基金運用之限制,將購置不動產總額酌予調整為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修正條文第19條)
四、參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例,修正調處書作成、審核及送達規定,明定因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依規定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再審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五、為期明確,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構所提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新增第40條之1)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將有助於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等投資人保護規範,並強化經營者之誠信,促進公司治理之落實。另為加強與外界溝通及廣納各界意見,於辦理法律草案預告期間將同時召開公聽會,並將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對象是否納入經理人等議題列入討論。
修正草案近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草案預告後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函報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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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