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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8年10月22日)

2019-10-22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8年10月23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
貳、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富蘭克林華美投資級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富蘭克林華美投資級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400億元整,包括「富蘭克林華美1至3年期美國政府公債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富蘭克林華美10至25年期投資級美元公司債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2檔子基金,總面額各為200億元,分別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計價發行,自108年10月22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各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2億元。
「富蘭克林華美投資級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4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7
參、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10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飲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江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2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飲公司100年8月25日董事會聘任之會計主管未實際管理會計業務,而於該公司100年第2季至107年度(重編前)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簽章,違反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2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大飲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李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91
肆、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凱基2026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凱基2026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8年10月21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之債券,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開所稱「新興市場」係指符合國際貨幣基金(IMF)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JP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JP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等任一指數成分之國家或區域。
 該基金6年期滿即終止。基金於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即不再接受申購,自成立日後之次一營業日即開放每日買回,但於基金到期日前買回者,除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含當日)起至第6個營業日(含當日)期間外,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2%並歸入基金資產。
 「凱基2026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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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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