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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0年5月12日)

2021-05-12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0年5月1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5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朱○○、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1款、第17款、第18款、第20款及第3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109年10月19日對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朱○○及陳○○以手機接受未具授權書代理人委託買賣股票、前於櫃買中心查核時出具不實說明書偽稱係客戶當面委託,且經查有代理他人買賣股票、及代保管客戶印鑑等違規情事。
(二)上開缺失顯示國票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分別停止業務人員朱○○、陳○○1年及6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76

參、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5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李○○。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0款及第1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及7月17日至兆豐證券忠孝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李○○有以投資股票為由,誘騙客戶彭○○及許○○將投資股款匯至受處分人個人帳戶,且未交付股票或返還全額匯款予客戶,並有未經受託而賣出許○○帳戶股票及以偽造之股票庫存截圖欺騙許○○等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行為之情事。
(二)上開缺失顯示兆豐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兆豐證券解除該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李○○職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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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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