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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令裁罰案

2021-12-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上海銀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上海銀行於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爰核處上海銀行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80萬元整。
一、    受裁罰之對象:上海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上海銀行辦理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業務,對於客戶辦理保單解約再投保保險商品,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或對短期間填寫要保人收入不一致等情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適合度之情事,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9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及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180萬元整。
四、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確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落實執行瞭解消費者作業(KYC),並依保險商品內容確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與適合度,以維護保戶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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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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