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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就112年6月17日「前線檢察官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所提建言之回應說明

2023-06-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112年6月17日「前線檢察官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中各地方檢察官所提建議,金管會過往已透過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立之聯繫溝通平臺(下稱高檢署平臺)交換意見,感謝各地方檢察官再次提供寶貴建言,金管會將持續精進,相關因應對策與處理情形如下:
一、有關限制人頭帳戶涉案人繼續開新帳戶、高風險名單開戶限制及功能管制等,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對於曾涉及人頭帳戶案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銀行應拒絕該等客戶之開戶申請。另「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亦定有對高風險客戶之強化審查措施,包括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等機制。爰法令已有規範,未來持續強化對於銀行之督導。
二、有關強化電子支付帳戶管控降低冒名申辦一節,對於申辦人利用假門號驗證冒名申辦之問題,為避免遭詐騙集團利用不法取得之個人資料冒開電子支付帳戶,金管會已於去(111)年請銀行公會強化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增加驗證使用者開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原留手機門號機制,所有電子支付機構均已完成調整。
三、有關強化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虛擬帳號一節,金管會持續督導銀行落實業者申請虛擬帳號服務之審核規定,其中銀行公會已研訂銀行提供虛擬帳號服務之強化客戶身分審查措施及評估該類客戶對洗錢防制法令遵循情形等,持續精進管控措施,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銀行落實。
四、有關個人幣商納入虛擬通貨平臺洗錢防制規範一節,按「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指為他人從事同款各目活動(以下稱虛擬通貨活動)為業者。從事虛擬通貨活動為業之自然人,自應依商業登記法及稅籍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並遵循洗錢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尚未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而以虛擬通貨活動為業者,自屬違法。
金管會表示,未來會持續透過高檢署平臺,與執法機關密切配合,各地方檢察官所提意見可持續透過該平臺與金管會研議,共同精進防制詐騙措施,降低詐騙案件,保護民眾財產。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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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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