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重要公告

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為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37.5度或耳溫攝氏38度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2020-04-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903618021號
主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17日核示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公告事項:
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為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37.5度或耳溫攝氏38度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 瀏覽人次: 8989
  • 更新日期: 2020-04-21
回到最上方